2020年3月27日,經江西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鷹潭市智慧城市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是江西省首部推進智慧城市建設的地方性法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是繼銀川之後,又一發布地方性法規的城市!
近年來,鷹潭市按照江西省委省政府的統一部署,積極搶抓“新一代寬帶無線移動通信網”國家科技重大專項(03專項)的曆史機遇,物聯網產業實現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由“盆景”到“風景”的華麗蛻變,走在了物聯網產業發展的前沿。隨著鷹潭市智慧新城建設的不斷深入,03專項及智慧新城發展步入深水區,信息資源整合共享難、信息化項目統籌管理不夠等難題不斷呈現。《條例》的頒布將對加快新型智慧城市建設,提升城市治理和服務水平,促進鷹潭智慧發展、綠色發展起到引領和保障作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鷹潭市智慧城市建設,創新社會治理,促進數字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智慧城市建設和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智慧城市,是指雲計算、大數據、物聯網、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術與政府事務、產業發展、社會治理和民生服務深度融合,產業發展智能化、社會治理現代化、公共服務便捷化的城市發展新模式。
第四條本市智慧城市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全域一體、統籌規劃,創新驅動、協同共享,產業提升、深化應用,惠及民生、安全保障的原則。
第五條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智慧城市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建立智慧城市建設領導協調機製。
市、區(市)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建立智慧城市發展評價體係,並將智慧城市建設工作納入政府年度目標管理績效考核。
第六條市、區(市)人民政府(管委會)智慧城市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智慧城市建設的規劃編製、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智慧城市主管部門會同投資主管部門建立智慧城市建設項目聯審機製,優化審批流程。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科技、統計、商務、市場監督管理、公安、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和糧食、網信、教育、衛生健康、金融、自然資源、住房和建設、城市管理、人才、人社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本條例規定,做好智慧城市建設和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章 發展規劃
第七條本條例所稱智慧城市發展規劃,包括全市智慧城市發展總體規劃和部門、領域、區域智慧城市發展專項規劃。
第八條市智慧城市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遵循突出特色、適度超前的原則,編製全市智慧城市發展總體規劃及數字經濟等跨部門、跨領域的智慧城市發展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區(市)人民政府(管委會)智慧城市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市智慧城市發展總體規劃,編製區域智慧城市發展專項規劃,經區(市)人民政府(管委會)批準後實施,並報市智慧城市主管部門備案。
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編製本部門及相關領域的智慧城市專項規劃,經同級智慧城市主管部門批準後實施。
第九條 編製智慧城市發展規劃,應當組織專家論證,並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十條經批準實施的智慧城市發展規劃應當公開發布。
智慧城市發展規劃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三章 信息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一條本條例所稱信息基礎設施是指通信網、廣播電視網、互聯網、公共數據中心、感知設施及其支持環境。
第十二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將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城鄉控製性詳細規劃,並與環境保護、市政基礎設施等相關規劃銜接,統籌考慮空間布局和建設時序。
第十三條智慧城市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轄區內信息基礎設施跨行業共建共享。
信息基礎設施行業主管部門依據職責組織協調行業內信息基礎設施共建共享。
信息基礎設施經營單位新建或者改(擴)建地下管道、鐵塔、杆路、光纜、基站等信息基礎設施,具備條件的應當共建。已建信息基礎設施,具備條件的應當共享。
第十四條市、區(市)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推動既有基礎網絡整合提升,促進下一代通信網絡、互聯網、廣播電視網發展,提高基礎網絡服務能級。
市、區(市)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推動移動物聯網網絡、工業互聯網網絡建設,實現移動物聯網網絡全域覆蓋、工業互聯網網絡創新發展。
市、區(市)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提升電子政務內外網的承載能力,有關部門業務信息係統原則上通過電子政務內外網承載。
第十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智慧城市雲數據中心基礎環境,提升服務能力。
市、區(市)人民政府(管委會)和有關部門業務信息係統應當遷移到雲數據中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鼓勵、支持國內外企業數據中心落戶鷹潭,發展行業雲平台。
第十六條市、區(市)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推進城市道路、園林綠地、公共建築、地下管廊等基礎設施數字化改造,構建一體化基礎設施感知體係和智能管控體係。
第十七條新建建築物主體工程用地範圍內的信息基礎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智慧城市發展規劃確定設置公眾移動通信基站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公共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公眾移動通信基站建設設計標準,預留基站和室內無線分布係統所需的機房、電源、管道和天麵空間。
第十八條在符合安全、環保、景觀要求且不影響正常使用的情況下,公共建築、公共設施、公共用地等公共資源應當向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單位開放。
已有建築物駐地網的新建、改建,應當對所有通信網、廣播電視網、互聯網等業務經營者及其他駐地網建設單位開放,實行平等接入、公平競爭。
信息基礎設施經營者不得與項目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等簽署排他性、壟斷性協議,或者以其他方式實施排他性、壟斷性行為。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阻礙、拆除、遷移或者損壞信息基礎設施。
第二十條公眾移動通信基站應當根據地區人口、環境、配套設施等因素合理設置,設立前依法實行環境影響評價,並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第四章 數字經濟發展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設移動物聯網等數字經濟公共服務平台,提升新一代寬帶移動通信網等領域標準製定、測試認證、產業服務的能力,推進數字經濟成果轉移轉化。
第二十二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加快物聯網等數字經濟相關領域產業園區、基地建設,建立和完善產業投融資機製。
鼓勵、支持國內外數字經濟相關企業落戶產業園區、基地,加強本地數字經濟相關企業培養,促進產業集聚發展。
第二十三條 鼓勵相關企業、機構組建數字經濟產業聯盟,開展標準製定、信息交流、谘詢評估、企業合作等工作,促進數字經濟發展。
支持企業、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興辦或者聯辦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和創業服務機構等創新服務平台,開展技術引進、研究創新和成果轉化等活動。
經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創新服務平台,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政策扶持。
第二十四條鼓勵、支持物聯網、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新興產業發展。
市、區(市)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積極爭取國家、省新興產業先行先試政策,推動新一代信息技術的廣泛應用,形成可推廣的示範應用。
鼓勵企業和個人進行新一代信息技術攻關與關鍵設備研發,加大對技術研究開發的投入。
支持成熟的物聯網相關產品納入省政府采購協議供貨目錄,鼓勵優先采購已納入省、市政府采購協議供貨目錄的產品。
第二十五條市、區(市)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加大工業化和信息化融合扶持力度,支持企業利用新一代信息技術升級改造,推動製造業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轉型。
第二十六條 鼓勵、支持銅、眼鏡、水務、大健康等生產企業運用新一代信息技術,建設智能化工廠、數字化車間,打造工業互聯網平台,開展數據采集、傳輸與集成處理,提升企業生產、服務能力。
第二十七條 鼓勵、支持運用新一代信息技術構建現代服務業體係,旅遊、金融、物流等行業主管部門應加強資源整合,建立和完善全域統一的公共服務平台(中心)及基礎設施,加速促進管理模式和服務方式創新,加快服務業向數字化轉型,提升本市服務業整體實力和競爭力。
第二十八條農業農村和糧食主管部門應當推動農業農村信息基礎設施升級、完善,建立農業農村綜合信息服務體係,推進新一代信息技術在農業生產、農產品流通和農業農村管理服務中的應用,促進農業農村發展。
第五章 智慧應用推廣
第二十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全市統一的公共信息交換平台,建立信息資源目錄體係和共享交換體係,開展政務信息資源采集、存儲、交換和共享等工作。
市、區(市)人民政府(管委會)和有關部門信息係統應當接入公共信息交換平台,實現數據共享交換,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設智慧城市決策指揮平台、智慧城市體驗中心等市級智慧城市綜合性平台。
第三十一條市、區(市)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完善網上政務服務平台,推進網上政務服務延伸到鄉鎮(街道)、村(社區),實現行政許可和公共服務事項一網通辦,提高各級行政審批和公共服務效率。
第三十二條 自然資源、住房和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運用新一代信息技術,加強數據共享、業務協同,實現城鄉規劃多規合一,推動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
第三十三條公安機關應當加快推動城鄉一體化公共安防視頻監控體係建設,構建覆蓋全市的智能監控網絡,拓展監控網絡覆蓋廣度和深度。
機關、企事業單位應當將涉及公共場所的視頻資源接入公共安防視頻監控體係,推動跨層級、跨區域、跨行業視頻資源共享。
第三十四條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應當運用新一代信息技術,構建安全生產、市場監督管理的智能監控體係,加強對安全生產、市場主體的全過程監管,提高為市場主體服務水平。
第三十五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設覆蓋本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監測網絡,構建企業汙染物排放在線監測體係和應急聯動治理體係,實現生態環境監測、環境信息分析、環境質量管理和應急調度指揮的智慧化。
第三十六條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運用新一代信息技術,完善教育信息基礎設施,整合共享優質教育資源,推廣智慧教育,創新教學模式、提升管理水平。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教育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支持教育機構建設在線教育平台,推廣在線課程等教育新模式。
第三十七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居民電子健康檔案、電子病曆等基礎數據庫,完善區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統籌推進公共衛生、醫療服務、醫療保障、藥品供應保障、人口計生等業務應用係統。
鼓勵醫療機構建設在線診斷查詢、網絡預約掛號、遠程醫療服務等係統,支持開展人工智能診療、醫用機器人、疾病監測預警等應用,提供麵向各類群體的智慧醫療服務。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交通監測體係,開展交通運行狀態監測預警、趨勢分析及智能管理決策,推廣交通信息服務等智慧交通應用。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整合運政管理信息,搭建智慧交通綜合管控服務平台,鼓勵和支持交通運輸經營者擴大運輸業務領域的新一代信息技術應用,提高交通運輸管理和服務效率。
第三十九條 鼓勵、支持機關、企事業單位運用新一代信息技術,發展智慧社保、智慧養老、智慧社區、智慧文化等管理、服務新模式,促進公共服務資源高效利用,創新優化智慧管理、服務體驗。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條市、區(市)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設立智慧城市建設專項資金,並列入財政預算,保障智慧城市建設資金。
市、區(市)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設立產業引導基金,拓寬投融資渠道,引導社會力量投資智慧城市建設。
有關部門應當積極爭取國家、省有關部門的項目資金支持。
第四十一條 人才主管部門應當製定和完善智慧城市建設人才引進政策,組織引進智慧城市建設所需人才。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支持大專院校開設相關專業,培養智慧城市領域的創新型人才。
人社主管部門應當對機關事業單位、相關產業和行業人員進行智慧城市知識培訓。
第四十二條公安機關及網信部門應當建立網絡安全管理製度和責任製度,完善網絡安全應急管理體係,提高網絡安全監測、預警、防禦和突發事件處理能力。
第四十三條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
網絡運營者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四條 智慧城市建設和管理活動應當執行國家、行業或者地方信息化標準和技術規範。
統計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數字經濟統計製度,製定數字經濟統計指標體係,加強對數字經濟統計工作的指導和管理,定期發布數字經濟統計報告。
鼓勵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等相關機構依法製定智慧城市技術、產品、服務標準。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智慧城市建設及管理有關部門在智慧城市促進工作中不履行職責、不當履行職責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通報批評。
其工作人員在智慧城市建設和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有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無法定事由拒不將原有係統向智慧城市雲數據中心遷移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信息基礎設施經營單位拒不共建共享信息基礎設施的,由信息基礎設施行業主管部門約談其負責人,對其通報批評、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可根據相關規定由有關部門給予處分。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接入公共信息交換平台而未接入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設定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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