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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來源: 環保在線     編輯:創澤   時間:2020/4/11   主題:其他 [加盟]
《福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日前經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將於5月1日起施行。《辦法》分為總則,分類標準與分類投放,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置,激勵與促進措施,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七章。《辦法》要求,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綜合考評製度,並納入各級政府和各有關職能部門績效管理考評指標。
 


福州市人民政府令

 

《福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經2019年3月22日市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長:尤猛軍
 

2019年3月29日

 

福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改善城鄉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棄物。
 

糞便、建築垃圾、動物屍體等廢棄物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條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製宜的原則,按照循序漸進、分步實施的步驟穩步推進。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領導,把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製定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資源回收利用、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等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人員配置和資金投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組織轄區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工作,並督促分類管理責任人落實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五條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指導、宣傳、培訓、考核和監督,製定和實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計劃。
 

第六條自然資源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基礎設施的布局、用地建設要求納入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和控製性詳細規劃中,統籌安排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基礎設施的布局、規模。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製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有害垃圾的運輸、處置監督管理,督促加快危險廢棄物處置設施建設,依法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
 

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管理體係。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回收利用、無害化處理等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和社會實踐內容,培養和提高學生和學齡前兒童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意識。
 

其他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本辦法的規定,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指導工作,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督促轄區單位、村(居)民和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在小區內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工作,動員小區居民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監督小區保潔人員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工作。
 

第八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托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相關設施、場所,建設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宣傳教育基地,向社會公眾免費開放,並通過媒體宣傳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知識及政策措施。
 

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宣傳,普及相關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意識。
 

第二章 分類標準與分類投放
 

第九條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要求進行分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可循環再利用的廢棄紙類、塑料、金屬、紡織物、電子電器、玻璃、木料等廢舊物質;
 

(二)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廢棄電池、熒光燈管、溫度計、血壓計、藥品、油漆、溶劑、化學農藥、消毒劑、膠片和相紙等物質;
 

(三)易腐垃圾是指從事餐飲服務、集體供餐、食品加工等活動產生的餐廚垃圾,居民家庭產生的廚餘垃圾,集貿市場、經營生鮮超市產生的廢棄蔬菜、瓜果等有機、容易腐爛的物質;
 

(四)大件垃圾,是指整體性強、需要拆解處理,重量超過5千克或體積超過0.2立方米或長度超過1米的固體廢棄物;
 

(五)其他垃圾,是指除前四項以外的需要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生活垃圾。
 

第十條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製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指南,明確分類的標識、顏色及投放、收集、運輸、處置規則等內容,並向社會公布。
 

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統籌組織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製定適合本轄區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分類管理實施方案應當包括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收集時間、運輸線路等內容。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公告的地點和方式等要求,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有相應標識的收集容器內或者指定的收集點,不得隨意拋棄、傾倒、堆放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可回收物應當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給經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
 

(二)餐廚垃圾應當投放至易腐(餐廚)垃圾專用收集容器,廚餘垃圾和廢棄蔬菜、瓜果等應當瀝幹水分後再投放至易腐(廚餘垃圾收集容器;
 

(三)有害垃圾應當在采取防止破損或者滲漏的措施後投放至專用收集容器或專門設置的投放點;
 

(四)大件垃圾應當單獨臨時堆放指定場所,並及時預約取得經營許可的收運企業上門收集;
 

(五)其他垃圾應當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或密閉收集點。
 

第十二條推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製度。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物業服務企業為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物業服務合同對管理責任人的責任歸屬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自行管理的辦公或者生產場所,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二)住宅區單位自管的,自管單位為管理責任人,沒有單位管理的,村(居)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三)市場、商場、賓館、餐飲服務、展覽展銷等經營場所,經營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機場、碼頭、車站、公園以及旅遊、文化、體育等公共場所,運營服務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道路、橋涵、地下通道、人行天橋等公共建築設施,維護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六)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建設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責任人,並對外公示。
 

第十三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負責以下工作: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製度,配備垃圾分類管理員;
 

(二)按照規定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場所,並在顯著位置公示設置布局、不同類別生活垃圾的投放地點、分類投放的行為規範、投放方式,保持收集容器完好;
 

(三)在責任區範圍內配合相關部門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指導單位、個人做好源頭減量和垃圾分類投放;
 

(四)監督責任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對單位或者個人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時報告所在地的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五)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到指定收集站(點),並負責交由取得經營許可的收運企業運輸;
 

(六)製止混合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為;
 

(七)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台賬,記錄責任區內產生的生活垃圾類別、數量、去向等情況,並於每月定期向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上月台賬。
 

第十四條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落實餐廚垃圾源頭減量分類工作責任,餐廚垃圾應當交由取得經營許可的企業收集、運輸和處置,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廁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第三章 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置
 

第十五條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企業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相應管理責任人改正;管理責任人不改正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企業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的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後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應當按照收運企業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約定的時間定期收集。
 

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每日定時收集、日產日清。
 

禁止在人行道、綠地等公共區域堆放、分揀生活垃圾。
 

第十七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生活垃圾的產量和分布狀況,因地製宜,科學配置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中轉站和壓縮轉運設施,完善生活垃圾轉運機製,規範生活垃圾轉運作業的站點、路線和時間。
 

第十八條禁止將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
 

運輸有害垃圾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廢物轉移和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相關規定。
 

可回收物由經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或者委托取得經營許可的生活垃圾收運企業運輸。
 

易腐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由取得經營許可的收運企業按照規定運往指定處置場所。
 

第十九條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運輸車輛和設備檢測機製,並會同相關部門製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運輸車輛的技術規範。
 

運輸車輛應當標明相應類別的生活垃圾標誌,安裝車輛行駛及收運過程記錄儀,並保持全密閉和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
 

第二十條從事生活垃圾收運的服務企業,應當執行各項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類別、運輸量、作業時間等,配備相應的作業人員和符合本市技術標準的收集、運輸設備;
 

(二)按照規定的時間、頻次、路線、地點和要求分類收集、運輸生活垃圾;
 

(三)不得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滴漏汙水或者進行敞開式分揀、壓縮和轉運生活垃圾;
 

(四)及時清理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保持生活垃圾轉運設備和周邊環境整潔;
 

(五)對分類運輸車輛和生活垃圾轉運站設備實行日常養護,並規範作業;
 

(六)建立收運台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並定期報告所在地的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七)其他有關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轉運機製,合理布局並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建設生活垃圾轉運站,規範生活垃圾轉運作業的時間、路線和操作規程,做好環境汙染防治工作。
 

經過轉運站中轉的,應當密閉存放,存放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個小時。
 

第二十二條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分類處置,提高再利用率和資源化水平,促進循環利用。
 

可回收物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進行處置。
 

易腐垃圾和大件垃圾由取得經營許可的企業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以其他無害化方式處理。
 

有害垃圾應當由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具備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資質的企業處理。
 

其他垃圾應當進行綜合利用,不能綜合利用的采用焚燒或衛生填埋等無害化方式處置。
 

第二十三條生活垃圾分類處置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市有關標準、技術規範,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所采用的技術、設備、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鼓勵生活垃圾處置服務企業采用高於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先進處理技術。
 

第二十四條生活垃圾分類處置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配備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設備以及合格的管理、操作人員並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
 

(二)按照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並分類處置生活垃圾;
 

(三)建立管理台賬,計量和統計每日收運、進出場站和處置的生活垃圾,並將相關統計數據報送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四)根據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的要求製定環境檢測計劃,委托具有相應檢測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測,並將檢測結果及時報送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
 

(五)安裝汙染物排放在線檢測係統和超標報警裝置等,並與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係統聯網,及時傳輸上報主要汙染物排放數據;
 

(六)汙染物排放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規定以及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要求,按規定配備汙染物治理設施,並正常運行;
 

(七)建立環境信息公開製度,定期公開生活垃圾處置設施主要汙染物排放數據、環境檢測等信息;
 

(八)嚴格按照有關要求,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並建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九)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三個月向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十)其他有關生活垃圾分類處置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實行聯單管理製度,並逐步實施電子聯單信息化管理。
 

聯單應當由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向餐廚垃圾產生所在地的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領取並定期交回備查聯。
 

餐廚垃圾產生者與收集、運輸、處置企業之間交接垃圾時應當現場核對聯單載明事項。交接雙方應當按照實際情況記載聯單並交接。交付方拒絕按照實際情況確認聯單的,接收方可以拒絕接收垃圾,並及時報告所在地的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二十六條餐廚垃圾處置企業在處置過程中應當采取有效的汙染控製措施,按照生活垃圾處置標準,實施無害化處置。
 

禁止將餐廚垃圾及其加工物用於原料生產、食品加工;禁止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養畜禽。
 

第四章 激勵與促進措施
 

第二十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遵循資源節約、環境保護與生產生活安全性原則,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製,製定激勵措施,引導、鼓勵單位和個人在生產、生活中減少生活垃圾。
 

第二十八條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物價、財政部門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多產生多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計量收費、分類計價、易於收繳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製度。
 

第二十九條本市實行生活垃圾跨區域處理生態補償製度。產生生活垃圾的轄區跨區域處理生活垃圾的,遵循“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應當向生活垃圾處置導入區支付生態補償費。
 

第三十條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製可回收物目錄,組織編製可回收物回收網點布局規劃,合理布局可回收物分揀中轉站、分揀中心以及回收點,並會同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再生資源回收體係和生活垃圾分類收運體係的銜接。沒有條件單獨設置可回收物回收點的,可以與生活垃圾收集點合並設置。
 

供銷部門按照職責建設和運營與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設施相配套的可回收物回收網點,建立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信息平台,向社會公眾提供預約回收服務以及可回收物目錄、交易價格、回收方式等信息。
 

從事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經營者,其經營場所選址和設置應當符合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布局規劃和設置要求,通過預約回收或者在可回收物回收點定時定點回收等方式提供便民回收服務。
 

第三十一條鼓勵在機關、企事業單位、社區等場所設置可回收物的分類回收設施。
 

鼓勵物業服務區域、商場、超市、便利店等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就地設立便民回收點。
 

鼓勵商品生產者、經營者采用押金、以舊換新、設置自動回收機、快遞送貨回收包裝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資源,實現回收途徑多元化。
 

第三十二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可以通過獎勵、積分等方式,發動居民和單位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工作。具體獎勵辦法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另行製定。
 

鼓勵企業、個人采取創新獎勵方式發動居民和單位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
 

第三十三條酒店、餐飲、旅遊、環境衛生、物業管理、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製定行業自律規範,開展本行業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培訓、技術指導、實施評價,引導、督促會員單位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活動。
 

從事旅遊行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督促遊客遵守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規定,對不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遊客進行勸導。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綜合考評製度,並納入各級政府和各有關職能部門績效管理考評指標。
 

第三十五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監督檢查製度,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和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並及時向社會公開檢查情況以及查處結果。
 

第三十六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製定本行政區域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機製。
 

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處置企業應當根據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編製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並報送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因突發性事件造成無法正常收集、運輸、處置生活垃圾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安排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
 

第三十七條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社會監督員製度。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向社會公開聘請社會監督員,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社會監督員中應當包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市民、誌願者等。
 

社會監督員有權監督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的運行,督促單位和個人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義務,並應及時將監督結果反饋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八條單位和個人拒不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義務並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和後果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記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體記錄。
 

第三十九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管理信息係統,定期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並與相關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規定分類投放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未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履行義務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收集、運輸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未按規定配備相應的作業人員,或未對收集、運輸設備進行養護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運輸車輛未標明相應類別生活垃圾標誌或者未安裝車輛行駛及收運過程記錄儀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規定配備密閉化運輸設備,或者收集、運輸設備不整潔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混合收集、運輸已分類的生活垃圾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五)未按規定的時間、頻次、路線、地點和要求分類收集、運輸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撒漏生活垃圾,滴漏汙水的,或者進行敞開式分揀、壓縮和轉運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七)未及時清理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或者影響周邊環境整潔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八)未按規定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賬,實時記錄生活垃圾類別、數量和運輸去向的,處一萬元罰款。
 

第四十三條生活垃圾處置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未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處置生活垃圾的,責令改正,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規定記錄接收、處置生活垃圾分類台賬的,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罰款;
 

(三)未建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的,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按規定配備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設備以及合格的管理、操作人員並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的,責令改正,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餐廚垃圾收運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未正確履行如實記載或及時報告義務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市容環境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市鼓樓區、台江區、倉山區、晉安區、馬尾區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實施;長樂區以及其他縣(市)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施的區域和日期,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社區、農村地區不同情況分步推進的原則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解讀
 

一、出台背景
 

2017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生活垃圾分類製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7〕26號),同年9月,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轉發省發改委省住建廳關於福建省生活垃圾分類製度實施方案的通知》(閩政辦〔2017〕148 號),明確我市被確定為全國46個重點城市之一,要先行實施生活垃圾分類,在2020年底前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類處理係統,並製定配套的法規體係,依法推進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據了解,目前全國已有上海、廣州等多個城市出台了垃圾分類地方性法規或者政府規章。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綜合利用是人類社會緩解資源匱乏和環境汙染的必由之路,也是人類社會長期生存、發展的需要,推行垃圾分類勢在必行,刻不容緩。
 

二、起草過程
 

2018年上半年起,我委在總結近年來開展生活垃圾分類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按照“分得清、收得齊、運得走、處理好”的要求,並參考借鑒先進城市的立法和實踐管理經驗,起草了《福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初稿)(以下簡稱《辦法》),並征求了部分街道社區、市民代表和部分生活垃圾收運處置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的意見建議。在此基礎上,原市政府法製辦又會同我委對《辦法》進行了多次修改論證,並征求了市直相關部門和各縣(市)區的意見,形成《辦法》(草案)。
 

2019年3月,為了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保障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在製度建設中的參與權,我委又書麵征求了環境衛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對《辦法》(草案)的意見,經過反複修改完善,形成《辦法》(送審稿)。《辦法》經3月22日市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5月1日起施行。
 

三、主要內容說明
 

《辦法》共七章四十八條,進一步明確了生活垃圾的分類標準和管理要求。
 

(一)關於適用範圍(第二條、第四十七條)
 

按照“因地製宜、循序推進”的要求,《辦法》(送審稿)第二條明確了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活動。
 

考慮到我市各縣(市)區情況不同,按照國辦發〔2017〕26號、閩政辦〔2017〕148 號關於“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製宜的原則,按照循序漸進、分步實施的步驟穩步推進”的要求,送審稿第四十七條進一步明確了分步實施的規定,即:本市鼓樓區、台江區、倉山區、晉安區、馬尾區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實施;長樂區以及其他縣(市)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施的區域和日期,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社區、農村地區不同情況分步推進的原則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二)關於生活垃圾分類標準(第九條)
 

按照國辦發〔2017〕26號、閩政辦〔2017〕148 號的要求,結合我市生活垃圾的組成、利用價值以及我市垃圾處理能力和建設情況,《辦法》(送審稿)第九條將我市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含餐飲單位餐廚垃圾、家庭廚餘垃圾和生鮮超市、集貿市場廢棄蔬菜瓜果等容易腐爛的物質)、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五大類別。主要考慮如下:
 

1.可回收物。可回收物是可再利用資源,不應進入垃圾最終處置末端。
 

2.有害垃圾。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如廢舊電池、廢熒光燈管等有害垃圾,對環境存在危害性,有必要分類收集。
 

3.易腐垃圾(即濕垃圾),約占生活垃圾總量的40%。廚餘垃圾是垃圾臭味的主要發生源,廚餘垃圾從生活垃圾分類出來後,其他垃圾更易於焚燒利用且收運過程對環境的汙染將極大降低;餐廚垃圾主要是從事餐飲服務、集體供餐、食品加工等活動產生的食物殘餘和廢棄食用油脂,應當設置專門的易腐(餐廚)垃圾收集容器。
 

4.大件垃圾。按照建設部2010年公布的《大件垃圾收集和利用技術要求》( GB/T25175-2010)的規定,大件垃圾是指整體性強、需要拆解才能處理的固體廢棄物,包括廢棄家具、電器電子產品等。目前,我市正在紅廟嶺垃圾場建設大件垃圾處理廠,計劃2019年7月建成投入使用。為此,我市單獨設置分類大件垃圾,並由大件垃圾處置經營企業自行組織收集、運輸與處理。
 

5.其他垃圾(即幹垃圾)。除前四項以外的其他垃圾應當設立其他生活垃圾專門收集容器或者密閉收集轉運點。
 

(三)關於分類管理(第十條至第十二條、第三章)
 

生活垃圾分類包括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理四個環節,其中分類投放事關千家萬戶,也是整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基礎。
 

一是明確生活垃圾分類標識。為了統一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規格、標誌、顏色和便於市民識別投放分類生活垃圾,《辦法》(送審稿)第十條授權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製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指南,明確分類的標識、顏色及投放、收集、運輸、處理規則等內容,並向社會公布。
 

二是強調分類投放的要求。《辦法》(送審稿)第十一條強調了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公告的地點和方式等要求,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有相應標識的收集容器內或者指定的收集點,不得隨意拋棄、傾倒、堆放生活垃圾。同時,結合我市實際,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別作了細化。
 

三是建立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製度。考慮到我市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較多,《辦法》(送審稿)第十二條參照物業服務企業負有消防安全責任等規定,並借鑒外地市的經驗,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確定為: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本管理經營單位或業主委員會或者住戶為責任人;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責任人,並對外公示。
 

四是規範分類收集、運輸、處置服務企業工作。鑒於建設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已對從事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服務企業的準入條件作了明確規定的情況,為了確保分類的生活垃圾有序實施統一收集、運輸和處置,《辦法》(送審稿)第十五條至第二十六條對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等工作環節作了相應的要求與規定。
 

(四)關於管理機製(第四章、第五章)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環節眾多,牽涉麵廣,是一個涉及民生的係統項目。因此,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需要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機製。根據國辦發〔2017〕26號、閩政辦〔2017〕148 號和《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等五部門關於推進黨政機關等公共機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通知》(國管能〔2017〕180號)的要求,《辦法》(送審稿)建立了政府推動和社會共治、行業管理和屬地管理相結合的管理模式。一是遵循資源節約、環境保護與生產生活安全性原則,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製,製定激勵措施,引導、鼓勵單位和個人在生產、生活中減少生活垃圾(第二十七條);二是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多產生多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計量收費、分類計價、易於收繳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製度(第二十八條);三是遵循“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實行生活垃圾跨區域處理生態補償製度,由產生生活垃圾的轄區跨區域處理生活垃圾的應當向生活垃圾處置導入區支付生態補償費(第二十九條);四是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綜合考評製度,並納入各級政府和各有關職能部門績效管理考評指標(第三十四條);五是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監督檢查製度,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和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及時向社會公開檢查情況以及查處結果(第三十五條);六是建立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應急機製,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處置企業應當根據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編製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並報送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三十六條);七是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社會監督員製度,要求社會監督員中應當包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市民、誌願者等,社會監督員有權監督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的運行,督促單位和個人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義務,並將監督結果反饋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第三十七條)。
 

(五)關於餐廚垃圾管理(第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四條)
 

為了加強餐廚垃圾管理,此次立法中專門對餐廚垃圾的產生源頭和收集、運輸管理及法律責任進行了規定。鑒於餐廚垃圾是從事餐飲服務、集體供餐、食品加工場後堂產生的廢棄食用流質物,餐廚垃圾產生單位為了增加收入或者減少繳納垃圾處理費,往往有偷排或偷賣的行為,而實踐中收運企業對收集的餐廚垃圾事後加水和虛報收集數量的行為也時有發生。因此,《辦法》(送審稿)第十四條規定餐廚垃圾應當交由取得經營許可的企業收集、運輸和處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廁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對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實行聯單管理製度,並逐步實施電子聯單信息化管理,並相應設置處罰條款。
 

(六)關於法律責任(第三十八條、第六章)
 

一是實行信用管理製度。《辦法》(送審稿)第三十八條規定將拒不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義務、並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和後果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記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體記錄。二是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垃圾分類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舉措,《辦法》在和建設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等規定保持一致的前提下,針對違法行為的情節輕重,在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三條對投放人、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收運企業以及處置企業違法行為的處罰作了相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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