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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鄲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來源: 環保在線     編輯:創澤   時間:2020/4/11   主題:其他 [加盟]
日前《邯鄲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已經2019年8月30日邯鄲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9年10月8日起施行。
 


具體內容如下:
 

邯鄲市人民政府令
 

第172號

 

《邯鄲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已經2019年8月30日邯鄲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10月8日起施行。
 

2019年9月1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本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規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高生活垃圾源頭減量水平,推動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一)可回收物,指適宜回收和資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廢棄的紙張、塑料、金屬、包裝物、紡織衣物、電器電子產品、玻璃等;
 

(二)有害垃圾,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廢棄的電池(鎘鎳電池、氧化汞電池、鉛蓄電池等),廢棄的熒光燈管(日光燈管、節能燈等),廢棄的水銀溫度計、血壓計,廢棄的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棄的油漆、溶劑及其包裝物,廢棄的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棄的膠片、相紙等;
 

(三)濕垃圾,指易腐垃圾,包括食材廢料、剩菜剩飯、變質食品、瓜皮果核、中藥藥渣、碎骨蛋殼、畜禽內髒等;
 

(四)幹垃圾,指除以上三項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廁所廢紙、紙巾餐紙、煙蒂、清掃渣土等。
 

生活垃圾的具體分類標準,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回收利用的需要予以調整。
 

第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應當遵循政府推動、市場運作、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屬地管理、分步推進的原則,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管理。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和保障機製。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保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人員配置和資金投入,組織落實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工作,加強組織協調和指導,負責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管理,指導和督促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協調解決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過程中的具體問題。
 

第六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考核。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生活垃圾汙染防治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商務部門負責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審批、住房保障房產管理、建設、財政、公安、教育、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文化廣電和旅遊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並對本係統、本行業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綠色生活行動,減少生活垃圾產生,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義務,並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完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製度。
 

實行生活垃圾異地處理補償製度,生活垃圾輸出的縣(市、區)應當對生活垃圾輸入的縣(市、區)予以補償。
 

第九條 鼓勵、支持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的科技創新,促進先進技術的轉化應用,提高生活垃圾再利用和資源化的科技水平。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服務和設施建設。
 

第十條 文明城區、文明社區、文明小區、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校園等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和衛生單位、衛生社區(村)等衛生創建活動,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情況納入評選標準。
 

第十一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生態環境、發展改革等部門製定生活垃圾分類獎勵辦法,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
 

建立激勵機製,推行“綠色賬戶”等市場化運作模式,鼓勵通過積分兌換獎品等形式,激勵群眾積極參與分類投放。
 

第二章 宣傳引導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工作,增強居民的生活垃圾分類意識,培養居民分類投放的習慣。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製定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指南,明確分類標識和投放規則等內容,通過戶外廣告、宣傳欄、電子顯示屏、宣傳冊等載體宣傳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知識及政策措施。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回收利用、無害化處理等知識納入教學內容,培養提高學生和學齡前兒童的生活垃圾分類意識。
 

第十三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宣傳,通過開設宣傳專欄、發布公益廣告等方式,增強社會公眾的生活垃圾分類意識,並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監督。
 

第十四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組織、宣傳、指導,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納入居民公約、村規民約,配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動員、督促居民、村民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工作。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做好本小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宣傳和指導,組織小區居民開展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工作。
 

第十五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中小學校、幼兒園等單位應當積極宣傳生活垃圾資源回收利用和分類知識,開展社會實踐活動,推動全社會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商場、集貿市場、體育文化場館、機場、客運站、公園、旅遊景點等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者,應當加強本場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工作,並對不按規定分類投放的行為進行勸導。
 

第十七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駐邯部隊、社會團體等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工作,提高本單位人員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意識和水平。
 

第十八條 鼓勵環保組織、誌願者組織等社會公益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活動,共同推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第三章 規劃建設
 

第十九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編製前端投放、中端收運、終端處置的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規劃,明確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處理設施的布局、用地等內容,報同級政府批準後實施。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組織製定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計劃,報同級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二十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商務等部門,製定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量化配建標準。
 

第二十一條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住宅、公共建築、公共設施等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投放和收集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使用。
 

既有建築物的生活垃圾投放和收集設施不符合配建標準的,應當由產權單位或者使用、管理單位予以改造。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活垃圾分類處理設施建設,提高生活垃圾處理能力。
 

第二十三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處理設施確需拆除、遷移、改建或者改變用途的,應當依法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提供臨時替代設施。
 

第四章 源頭減量與分類投放
 

第二十四條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等公共機構應當采購可循環利用、資源化利用的生活用品和辦公用品,減少一次性用品消耗。
 

第二十五條 再生資源、物業服務、快遞物流、餐飲服務等行業協會應當製定行業自律規範,引導督促會員單位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
 

第二十六條 商品生產者應當限製產品過度包裝。鼓勵商品生產者、銷售者采取以舊換新等措施對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回收。
 

餐飲、娛樂、賓館等經營服務單位應當采取環保提示、價格優惠等措施,引導消費者減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得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筷子、一次性塑料餐盒等餐具。
 

鼓勵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等商品銷售者提供符合環保要求的塑料購物袋替代品。
 

第二十七條 推行淨菜上市、潔淨農副產品進城。
 

新建大中型農貿市場、果品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同步建設濕垃圾就地就近處理設施。既有大中型農貿市場、果品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在本辦法實施後六個月內完成補建,實現就地就近處理。
 

第二十八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當將生活垃圾分別投放至相應的收集容器。
 

有害垃圾應當投放至指定的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到有害垃圾貯存點,濕垃圾應當瀝幹水分後投放至濕垃圾收集容器,可回收物還可以交售至回收服務點或者回收經營者。
 

第二十九條 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製度,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二)機場、客運站、賓館、飯店、商場、超市、專業市場、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商鋪、商用寫字樓等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等公共機構和相關企業的辦公、生活場所,產權單位或者使用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建築工地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公路、城市道路、河岸,清掃保潔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管理責任交叉或者不明確的,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承擔下列職責:
 

(一)建立日常管理製度,配備分類投放督導員,明確不同種類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並負責宣傳、指導、監督分類投放工作;
 

(二)負責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設置、保潔、維修和更換;
 

(三)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或混合已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行為予以勸告、製止;
 

(四)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台賬,記錄責任區內生活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去向,定期向轄區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報送數據;
 

(五)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分類收集、運輸。
 

第三十一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按以下規定合理設置:
 

(一)居住小區應當根據需要設置濕垃圾、幹垃圾、可回收物收集容器,至少設置一個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二)公共機構、相關企業辦公和經營場所應當根據需要設置可回收物、幹垃圾收集容器,至少設置一個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產生濕垃圾的單位還應當增設濕垃圾收集容器;
 

(三)公路、城市道路、河岸、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應當設置可回收物、幹垃圾收集容器,並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設置濕垃圾收集容器。
 

第三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公示的時間、地點、方式,以及生活垃圾分類標準和要求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傾倒、拋撒、丟棄、堆放或者混投生活垃圾。
 

第三十三條 禁止將工業固體廢物、建築垃圾、醫療垃圾、非家庭源產生的危險廢物以及園林養護過程中產生的枝條、樹葉、枯樹等綠化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第三十四條 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應當約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要求及標準;實行清掃保潔外包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要求納入清掃保潔服務合同。
 

第五章 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理
 

第三十五條 從事濕垃圾、幹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與處理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生活垃圾經營性服務許可證。從事有害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與處理的單位應當符合危險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禁止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和混合運輸。
 

建立相互監督機製。收集單位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進行監督,做到不分類不收集;運輸單位對生活垃圾收集人進行監督,做到不分類不運輸;群眾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對收集、運輸單位進行監督,發現混合收集或者混合運輸的,可以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投訴。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和收集人應當對混合的生活垃圾自行分揀。
 

第三十七條 收集、運輸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收集、運輸:
 

(一)對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實行定期或者預約收集、運輸;
 

(二)對濕垃圾實行日產日清;
 

(三)對幹垃圾實行定期收集、運輸。
 

第三十八條 生活垃圾運輸單位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將生活垃圾運輸至規定場所:
 

(一)可回收物運輸至回收處理服務單位;
 

(二)有害垃圾運輸至生態環境部門依法統一監管的臨時貯存設施或者場所,集中轉移至危險廢物處理單位;
 

(三)濕垃圾和幹垃圾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運輸至符合規定的處理場所。
 

第三十九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符合生活垃圾分類運輸要求的車輛,噴塗統一、規範、清晰的分類運輸標識,並安裝衛星定位係統,納入數字化城市管理平台;
 

(二)及時清理作業場地,保持周邊環境衛生整潔;
 

(三)不得泄漏、灑落,不得汙染路麵;
 

(四)按照規定對作業車輛進行清潔與消毒,保持外觀整潔;
 

(五)建立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台賬,真實、完整地記錄所收集、運輸生活垃圾的時間、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
 

第四十條 生活垃圾轉運設施的運行管理單位,應當確保轉運設施符合環境保護要求,對生活垃圾密閉存放,對產生的滲濾液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 實行生活垃圾裝車、運輸、卸倒處理環節聯單製度,具體辦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製定。
 

第四十二條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以下方式分類處理:
 

(一)可回收物由回收處理服務單位進行利用處理;
 

(二)有害垃圾采用高溫、化學分解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濕垃圾除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實行就地就近處理外,可以經脫水烘幹後焚燒處理,也可以通過生物技術進行資源化或者無害化處理;
 

(四)幹垃圾采用焚燒發電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四十三條 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接收已分類的生活垃圾,並實行分類處理;
 

(二)處理設施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規定運行和管理;
 

(三)製定年度檢修計劃並按照要求報送監管部門;
 

(四)處理過程中排放的汙水、廢氣、殘渣等汙染物,應當符合國家、省有關汙染物排放標準;
 

(五)設置化驗室或者委托專業化驗機構,對生活垃圾及滲濾液等處理情況進行檢測,並建立檢測檔案;
 

(六)按照要求建設在線監測係統,定期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報告相關數據和監測結果;
 

(七)建立生活垃圾處理台賬,真實、完整地記錄所處理生活垃圾的時間、來源、數量及處理過程中產生物的種類、數量、流向等情況。
 

第四十四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單位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三個月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經批準同意後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考核製度,並將相關部門、下級政府的考核結果按照規定程序納入政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體係。
 

第四十六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全過程信息管理係統,與生態環境等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逐步采用視頻監控或者物聯網追溯等技術措施,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過程實施全程監管。
 

第四十七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用記錄製度,依法將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納入誠信體係,按照規定予以懲戒。
 

第四十八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單位進行評價。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公開選聘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監督員,監督員中應當有周邊居民代表。
 

第四十九條 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於每季度結束後10日內將上季度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台賬報送轄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單位應當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台賬報送轄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製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應急預案,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生活垃圾正常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單位應當分別製定相應的應急預案,並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一條 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榮譽體係,推行社區“紅星榜”、街鎮“排名榜”、市區“績效榜”,定期開展“分類示範戶”“最美分類家庭”“最美分類達人”等典型評價活動。
 

第五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的方式、處理流程和時限,並反饋處理結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餐飲服務經營者主動向消費者提供一次性筷子、一次性塑料餐盒等餐具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大中型農貿市場、果品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未按要求設置濕垃圾就地就近處理設施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沒有建立日常管理製度,或者沒有指導、監督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不按要求設置、維修和更換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五項規定,將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規定的單位收集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不按要求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將工業固體廢物、建築垃圾、醫療垃圾、非家庭源產生的危險廢物以及園林養護過程中產生的枝條、樹葉、枯樹等綠化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處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運輸車輛未噴塗相應標識或者未安裝衛星定位裝置的,每車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未及時清理作業場地的,或者未按照規定對作業車輛進行消毒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未對生活垃圾密閉存放,或者未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滲濾液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或者混合運輸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四項、第四十三條第七項、第四十九條規定,未按照要求建立管理台賬,或者未按照要求向轄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生活垃圾處理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接收不符合分類標準生活垃圾的,未按照規定進行分類處理的,或者未保證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餐飲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餐廚垃圾,按照本市餐廚垃圾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廢舊家具等大件垃圾應當預約收集單位上門收集,或者投放至管理責任人指定的場所,實行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
 

第六十三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製定具體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指導規範。
 

第六十四條 冀南新區、邯鄲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所托管的區域,按照本辦法執行。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因地製宜地確定農村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管理模式。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9年10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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