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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與收運設施設備配置指南(試行)

來源:環保在線      編輯:創澤      時間:2020/4/11      主題:其他   [加盟]


1總則

1.0.1總則

為持續推進全省生活垃圾分類工作,規範城市居民生活垃圾的分類投 放、分類收運設施設備配置,製定本指南。

1.0.2範圍

本指南適用於江蘇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建成區居民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分類收運設施和裝備的配置。

1.03內容

本指南規定了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容器、分類設施配置、分類收運車輛、 分類作業和分類標誌等內容。

1.0.4規範性文件引用

規範性文件對於本指南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指南。凡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近版本適用 於本指南。

GBrri9095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標誌

GB仃25175大件垃圾收集和利用技術要求

CJJ27城鎮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

CJJ47生活垃圾轉運站技術規範

CJJ/T65市容環境衛生術語標準

CJJ/T125環境衛生圖形符號標準

CJH368生活垃圾產生源分類及其排放

CJJ/TI02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及其評價標準

CJJ179生活垃圾收集站技術規程

GB18597危險廢物貯存汙染控製標準

1.0.5其他

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分類設施配置除應遵照本指南外,同時應符合國家 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術語和定義

2.0.1 可回收物recycle waste

適宜回收和可循環再利用的物品,包括紙類、塑料、金屬、玻璃、織 物及複合材料等。

2.0.2 有害垃圾hazardouswaste

城市居民生活垃圾中對人體健康、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 物質,如廢棄的充電電池(鎘鐐電池、氧化汞電池、鉛蓄電池等)、紐扣 電池等、熒光燈管(節能燈等)、醫藥用品、殺蟲劑及包裝物、油漆及包 裝物、日用化學品、水銀產品等。

2.0.3 廚餘垃圾kitchen waste

城市居民生活垃圾中的果蔬及食物下腳料、剩菜剩飯、瓜果皮等易腐 有機垃圾。

2.0.4 其他垃圾other waste

城市居民生活垃圾中除可回收物、大件垃圾、有害垃圾和廚餘垃圾以 外的生活垃圾。

2.0.5 大件垃圾 bulky waste

城市居民生活垃圾中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廢棄 物品,包括家電和家具等。

2.0.6 裝修垃圾decoration waste

指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金屬、混凝土、磚瓦、陶瓷、玻璃、木 材、塑料、石膏、塗料等廢棄物。

2.0.7 垃圾分類waste classification

為便於垃圾分類處理和資源化利用,按照垃圾的物理組成、可利用價 值等,所實施的垃圾分類別投放、收集、運輸、處理等係列措施。

2.0.8 生活垃圾分類設施waste classification facilities

指滿足垃圾分類的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轉運、處理設施。

2.0.9 "三分類” three-type method

將城市居民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進行分類。

2.0.10 “四分類” four-type method

將城市居民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其他垃圾 進行分類。

2.0.11 垃圾收集點 waste collection spot

垃圾收集點是放置垃圾收集容器等源頭垃圾收集設施的垃圾收集容 器間(房)。

  1. 垃圾收集容器包括垃圾桶(60升、120升、240升、600升)、垃圾 箱等,適用於居民源頭投放處及無法設置垃圾收集容器間(房)的居住小 區。
  2. 分類垃圾收集容器間(房)指用於垃圾臨時存放的、有遮蓋的構築 物。

2.0.12 垃圾收集站 waste collection& distribution station

用於生活垃圾臨時存放、等待裝車運走的環境衛生工程設施,••般是 麵向公眾開放的。

2.0.13 垃圾轉運站 waste transfer station

用於將垃圾收集車或小型垃圾運輸車中的垃圾轉載到較大型的垃圾 轉運車的環境衛生工程設施,通常僅允許專業收集或運輸人員出入。

2.0.14 垃圾分類機具 waste classification machine

用於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理的機械和工具。

2.0.15 垃圾處理設施reftise treatmentfacilities

采用技術和工程處理手段,使垃圾達到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 的設施。

2.0.16小區

以住宅樓房為主體並配有商業網點、文化教育、娛樂、綠化、公用和 公共設施等而形成的具有一定規模的居民生活區,並不為城市交通幹道所 穿越的完整地段。

2.0.17單位

包括公共機構及相關企業。公共機構包括黨政機關,學校、科研、文 化、出版、廣播電視等事業單位,協會、學會、聯合會等社團組織,車站、 機場、碼頭、體育場館、演出場館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相關企業包括賓 館、飯店、購物中心、超市、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等。

2.0.18公共區域

是指人群經常聚集、供公眾使用或服務於公眾的活動場所。主要指城 市主幹路、次幹路和支路兩側的人行道、公交站台,廣場綠地等公共場所。

3基本規定

3.0.1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設備的配置應符合城鄉規劃,堅持布局合理、 衛生適用、節能環保、便於管理,有利於環境衛生作業和環境汙染控製。

3.0.2設區城市建成區應在“三分類”的基礎上,結合廚餘垃圾終端 處理設施建設進程,積極推進“四分類”;其他城市和地區可因地製宜確 定實施“三分類”或“四分類”的區域與時序。

3.0.3生活垃圾分類設施配置應與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 分類處置係統和生活垃圾產生量、收運頻率要求相適應。

3.0.4新(改)建建設區或建築物應將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設備配置納 入相關規劃或製定相關計劃,統籌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入 使用。

3.0.5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應幹淨整潔、關觀適用並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3.0.6垃圾分類收集點(房)應固定,方便居民、不影響市容觀瞻、 有利於J立圾分類投放和機械化收運作業的要求。

3.0.7垃圾分類收集站宜設置在市政設施較完善的地方,滿足供水、 供電、汙水排放等要求,盡可能靠近主次幹道,進出通道應滿足垃圾收運 車車輛高度、寬度等通行條件。

3.0.8各地新規劃建設(改造)的垃圾轉運站,應綜合考慮垃圾分類、 分選、預處理等功能。

3.0.9生活垃圾分類收集(機具)和運輸車輛應按分類收集作業的需 要配備,不得混裝混運。收集機具應分類標識清晰、外觀幹淨整潔、無殘 缺和破損;分類運輸車輛應保持車況完好、車容整潔、車輛密閉、標誌標 識清晰。廚餘垃圾等易腐垃圾應采用密閉性能良好的專用車輛收運,不得 滴漏。

3.0.10物業服務企業或居民小區垃圾清運單位應安排人員在規定時 間內分別將廚餘垃圾和其他垃圾等集中至對應垃圾收集點、轉運站,實行 定時定點清運。

3.0.11有條件的既有大中型垃圾轉運站、環衛停車場等作業與管理設 施,應整合拓展作為垃圾分類宣傳教育基地(窗口)。

4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4.1小區

4.1.1實施“四分類”的小區,應配置規範的有害垃圾、廚餘垃圾、 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四婁收集容器。實施“三分類”的居住小區,應配置 規範的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三類收集容器。

4.1.2小區應逐步推行定時定點相對集中的分類收集方式。

4.13新建和條件較好的既有居住小區宜逐步推行垃圾分類收集點, 對生活垃圾進行定時定點相對集中收集。

4.1.4垃圾分類收集點設置宜符合下列規定:

  1. 小區宜設置不少於1處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間(房),並設置明 顯標誌;每處的麵積一般不小於20平方米,服務戶數一般不超過1000戶, 服務半徑不宜超過300米,垃圾收集容器間(房)內應按照垃圾分類方式 要求對應配置廚餘垃圾、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有條件的應設置可回收物哲 存場所;鼓勵在單元地下室設置可回收物存放點。
  2. 垃圾收集容器間(房)的地麵應作硬化處理,配置給排水、照明、 通風等設施設備,滿足衛生、消防、運輸等要求,並安排專人進行管理和 垃圾分類督導,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和日常監管人員責任製 度。配置廚餘垃圾收集容器的空間應定期衝洗,並釆取消殺等措施,保持 室內清潔衛生,鼓勵安裝除臭裝置。
  3. 垃圾收集容器間(房)應設置分類投放指引牌,內容與城市生活 垃圾分類投放要求一致。
  4. 垃圾收集容器間(房)可結合小區裝修垃圾、綠化修剪廢棄物、 大件垃圾等的臨時堆放點合並設置。結合設置時垃圾收集容器間(房)具 備條件的,可設大容量專用收集裝置。

4.1S垃圾分類收集容器設置宜符合下列規定:

  1. 暫無條件采用垃圾收集容器間(房)集中投放生活垃圾的小區, 可采用分散設置的垃圾分類收集點(容器)進行垃圾分類收集。分散設置 的垃圾分類收集點(容器)宜逐步減少,各類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應根據需 要單獨或相對集中設置投放點。
  2. 分類垃圾桶采用塑料垃圾桶時,應符合《塑料垃圾桶通用技術條 件》CJ/T280的規定。收集容器數量應以滿足居民投放需求為準,宜采用 240升收集容器,並應及時維護或更新,確保容器外觀整潔、杯誌規範、 密閉性好。
  3. 釆用“四分類"的小區,宜按單元或樓棟在適宜位置分別設置收 集廚餘垃圾、其他垃圾的垃圾容器;實施“三分類”的小區,可僅設置其 他垃圾的收集容器,但應考慮今後實施“四分類”時廚餘垃圾收集容器的 設置。同時,高層住宅按照每棟,小高層和多層住宅按照每1-2棟,別墅 等低密度住宅按照每3V棟設置一組可回收物收集點(容器)。有害垃圾收 集容器宜在小區各主出入口設置,並應采用滿足有害垃圾處理要求、具備 分隔作用的專用收集箱。
  4. 小區設立公共宣傳陣地的,宜同步配置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可回收 物、其他垃圾四類收集容器;分類投放容器的數量、規格、間距應根據垃圾 產生量和收運頻率確定,形式應與垃圾分類收運車輛的裝載方式相匹配。
  5. 廢舊衣物收集箱應密閉、防雨、防潮、防腐、阻燃,並具備專人 開啟功能。廢舊衣物進行單獨收集的小區,宜按照每個小區的中心廣場或 主出入口設置1處廢舊衣物收集箱,並應由主管部門核準的回收單位進行 收集,並存有可追溯的台賬記錄。
  6.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將具有智能辨識類別功能、自動計量的垃圾 分類宣傳展示智能投放設備作為補充。

4.1.6新建小區和有條件的既有小區宜在合適區域設置裝修垃圾、大 件垃圾、綠化垃圾等收集點,收集點應建有層高不低於3米封閉構築物, 並設置明顯標誌,麵積不小於30平方米。進出通道應滿足車輛高度、寬度 等通行條件;大件垃圾收集點宜結合裝修垃圾收集點合並設置。既有小區 應根據實際情況,指定裝修垃圾、大件垃圾、綠化垃圾等臨時分類堆放場 所,並設置明顯標誌。

4.1.7因場地條件限製,未能設置垃圾收集容器間(房)的老舊小區, 可設置臨時生活垃圾分類集中收集點。

4.2單位

4.2.1黨政機關、公共機構、公共場所管理單位和相關企業等可根據 垃圾產生量在合適的位置至少設置1處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點,每個分類收 集點應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4.2.2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可根據垃圾量不同采用分類垃圾桶、專用收 集箱等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其中分類垃圾桶與專用收集箱規格要求等可與 小區相同。分類收集容器設置宜符合下列規定:

  1. 辦公室、教室等室內宜可配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 集容器的大小和樣式可根據辦公室和教室等的垃圾量確定。
  2. 單位宜在每層樓的電梯(樓梯)前廳、茶水間等處,以及出入口 分別設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垃圾桶。
  3. 單位宜在門廳或主要出入口設置1個有害垃圾專用收集箱:學校的 有害垃圾專用收集箱應設置在可監控範圍。
  4. 影劇院、體育場館、機場、軌道交通站廳、鐵路公路輪渡客運站

侯客廳、大型商場等文化、體育、交通、商業設施等人員流動量較大的公 共場所,宜按垃圾產生量在公共區域配置其他垃圾和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有餐飲服務的部位,應配置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

  1. 菜場、集貿市場宣配置廚餘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2. 黨政機關、公共機構以及大型商場(超市)、遊樂場等的出入口、 電梯間等處可設置細分類的可回收物收集箱。
  3. 有條件的單位可設置具有智能計量、辨識類別的垃圾分類智能投 放設備。
  4. 賓館飯店、集中供餐單位的食堂等,應設置獨立的餐廚廢井物和 廢棄食用油脂收集容器,餐廚廢棄物收集桶宜釆用120升/240升密閉桶, 並推廣使用電子標簽,實施信息化管理。

4.23垃圾分類集中收集點可以房、亭等形式設置,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單位應在垃圾分類集中收集點處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 垃圾收集容器。
  2. 垃圾分類集中收集點應配備必要的上下水和照明設施,並設置在 單位內便於車輛出入的位置。
  3. 商用寫字樓、購物中心、大型超市等的必須至少設置1處垃圾分類 收集垃圾房及大件垃圾收集點,麵積根據垃圾產生量確定。分類垃圾收集 點宜設置在車輛運輸便利的底層裙房或地下室貨物配送區域,並應配置有 相應的除臭和通風設備。
  4. 加工製造生產型企業應在生產區、生活辦公區分別設置垃圾集中 收集點。生產區的工業固廢應當單獨投放,嚴禁混入辦公區的生活址圾集 中收集點。
  5. 醫院內應將醫療廢物和生活垃圾集中收集點分開設置,並不得將 醫療廢物混入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43公共區域

43.1道路兩側人行道以及公交站台、廣場綠地、社會停車場等的出 入口附近應設置廢物箱。廢物箱應衛生、耐用、美觀,材質應能防雨、抗 老化、防腐、阻燃。

4.3.2根據生活垃圾分類要求,廢物箱箱體一般分為可回收物和其他 垃圾兩類,並在箱體表麵噴塗或張貼符合規範的垃圾分類標識:也可增設 煙缸等其他功能。

433城市道路兩側及廣場綠地的廢物箱設置間隔宜符合;主幹路、 次幹路一般不小於100米,商業、金融街區可適當加密;支路、有人行道 的快速路一般不小於200米,廣場綠地可按每1000平方米左右設置1處,公 交站點宜設置】組分類廢物箱。

4.3.4鼓勵沿街商鋪、單位采用定時定點上門收集生活垃圾,逐步減 少或取消沿街路邊垃圾收集點和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沿街垃圾收集點和收 集容器設置宜符合下列規定:

  1. 垃圾收集容器可設置在人流量不大的支路兩側,主次幹路兩側、 廣場綠地、街心花園等處一般不設置垃圾收集點。
  2. 垃圾收集容器設置應便於垃圾收集清運,並不得影響道路交通及 市容市貌,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和盲道。
  3. 垃圾收集容器宜采用240升垃圾桶,且應以其他垃圾桶為主,商業、 金融街區等可配置一定數量可回收物桶。公共綠地可按照體量和養護作業 需要等配置240升--600升的其他垃圾桶。

5居民生活垃圾分類收集

5.1垃圾分類收集站

5.1.1城市建成區根據本地垃圾分類要求,結合生活垃圾產生量及收 運方式,因地製宜確定垃圾分類收集站(點)。

5.1.2垃圾分類收集站(點)的收集規模和作業能力應滿足其服務區 域內生活垃圾分類和其他垃圾“日產日清”等要求:宜鄰近主次幹道方便 垃圾收運車出入,通道應滿足車輛高度、寬度等通行條件。

5.13新建、擴建或舊城改造區域,可與相鄰建設工程項目統籌規劃, 聯合設置垃圾分類收集站。新建垃圾分類收集站應綜合考慮裝修垃圾、大 件垃圾臨時堆放點,也可與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環衛停車場、汙水泵 站等市政設施一並建設。

5.1.4垃圾分類收集站應滿足《生活垃圾收集站技術規程》CJJ179要求, 具備給水、排水、遮雨、照明設施,宜設置通風、除塵、除臭等環境保護設 施和消毒、殺蟲、滅鼠等裝置,注意環境綠化,並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5.2有害垃圾歸集點

5.2.1城市宜按縣(市、區)為單位設置有害垃圾歸集點,其規模和 作業能力成滿足覆蓋範圍需求。

5.2.2有害垃圾歸集點可結合垃圾轉運站等其他市政設施設置。歸集 點應滿足有害垃圾分類收運和簡單歸類、存儲的要求。

5.23居民家庭、黨政機關公共機構和企業單位生活源的有害垃圾必 須單獨收運,由環衛部門或其委托的企業收集後送至有害垃圾歸集點。

5.2.4有害垃圾的綜合利用或安全處置,應符合《危險廢物貯存設施

汙染控製標準》GB18597要求。

5.3可回收物分揀中心

5.3.1居民家庭、黨政機關公共機構和企業單位分類收集的可回收物, 在可回收物綜合利用前,應在分揀中心分揀分類、打包儲存和轉運。

532可回收物分揀中心可按縣(市)、區為管理單元進行布點,每個 縣(市)、區至少設置1處。鄉鎮應結合分類情況和鎮區的位置進行分揀中 心布點,可單獨或相鄰鄉鎮聯合設置1處或幾處。

5.33可回收物分揀中心應與商務(供銷)部門的再生資源分揀中心 統籌規劃建設,鼓勵推行“兩網融合”;未建再生資源專業分揀中心的地 區可單獨建設可回收物分揀中心。

5.3.4可回收物分揀中心建設規模和作業能力應滿足垃圾分類收集覆 蓋範圍的需求,用地麵積除考慮分揀作業場所及相關設備安放以外,還需 滿足服務範圍內可回收物儲存周期為30天的需求。

5.3占可回收物分揀中心宜采用機械分揀,作業過程應符合國家和省 環境保護的相關要求。

5.4大件(木質)垃圾拆解站

5.4.1大件(木質)垃圾拆解站宜按縣(市)、區設置,每個縣(市)、 區至少設置1處。

5.4.2大件(木質)垃圾拆解站宜結合垃圾轉運站、可回收物分揀中 心、生活垃圾焚燒廠或填埋場等設施一並設置。

5.43大件(木質)垃圾拆解場地應平整,具有一定的抗壓強度,有 外圍護結構並釆取防雨、防滲漏措施,配套排水設施。


5.4.4大件(木質)垃圾的貯存場所應符合GB18599的相關規定。

5.5生活垃圾分類轉運站

5.5.1轉運站的建設、改造應與生活垃圾分類收運方式相適應,並符 合《生活垃圾轉運站技術規範》CJJ/T47的規定。

5.5.2轉運站應設在交通便利,淸運路線便利的地方,宜與公共廁所、 環衛作息場所、環衛停車場等環衛設施及汙水泵站等其他市政設施合並建 設,並滿足供水、供電、汙水排放、通信等方麵的要求。

5.5.3轉運站應具備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分類暫存與轉運的功能,並 根據需要設置廚餘垃圾轉運功能;新建分類轉運站內的可回收物、有害垃 圾分類歸集以及廚餘垃圾轉運相對獨立。開辟有害垃圾歸集區域的,應參 照本指南5.2節的相關規定。

5.5.4分類轉運站用地應在滿足《生活垃圾轉運站技術規範》CJJZT47 要求基礎上,增加300平方米以上麵積空間用於放置分類壓縮設備和分類 轉運箱。

5.5.5新建、擴建或舊城改建區域新建的大中型分類轉運站宜合並考 慮大件垃圾破碎分揀轉運場所,需増加用地不小於2000平方米。

5.5.6分類轉運站應根據分類方式以及需轉運的垃圾類別設置分類轉 運設備和轉運箱。分類轉運站內選擇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餘垃圾 轉運箱和其他垃圾轉運箱。實施“三分類”的縣(市),可暫不設置廚餘 垃圾轉運設施設備,但應留有發展餘地。

5.5.7分類轉運站外形應美觀,設置綠化隔離帶,配備相應汙染防治 設施和設備,抑塵、噪聲、臭氣、排水等指標應符合國家和省相關環境保 護要求,並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6生活垃圾分類運輸

6.1分類運輸

6.1.1根據城市確定的生活垃圾分類類別實行分類運輸,分別配置適 宜數量的有害垃圾、廚餘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的分類運輸車輛,以 及垃圾大分流所需要的大件垃圾、餐廚廢棄物等分類運輸車輛。

6.1.2分類運輸采用密閉化,垃圾裝載量不得超過額定核載或有效容 積。裝車、壓實、卸車過程應符合相關規範,避免垃圾和滲濾液落地,杜 絕運輸除生活垃圾以外的固體廢物。

6.13固定地點(收集點、轉運站)垃圾裝車作業時,要保持環境整 潔,每日作業完畢後應及時衝洗站區地麵,並定期消毒殺菌。並確保通風、 降塵、除臭及隔聲降噪等設備連續穩定運行,以減輕對周邊的影響。

6.1.4臨時地點垃圾裝車作業,應以不影響周圍的環境及交通為原則,控 製作業時間,裝載完畢後應及時對裝車點的地麵進行清掃,並定期消毒殺菌。

6.1.5有害垃圾應定期從歸集點由具備資質的作業單位分類轉運至有 害垃圾處置企業,同時按照規定辦理危險廢物轉移手續,並由行業主管部 門委托具備相應資格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

6.1.6廚餘垃圾必須日產日清,由符合條件的作業單位分類轉運至指 定的處理場(廠)進行無害化處理與資源化利用;轉運過程中應保證無滴 漏、無灑落。

6.1.7分類收運車輛鼓勵優先釆購符合國家環保和新能源政策的新能 源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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