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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幹貨|2020年民法典命題點大全

來源:京師法培      編輯:創澤      時間:2020/7/1      主題:其他   [加盟]

總則編

第一編“總則”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和一般性規則,統領民法典各分編。第一編基本保持現行民法總則的結構和內容不變,根據法典編纂體係化要求對個別條款作了文字修改,並將“附則”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後。

要點一: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一項重要立法目的。

要點二:確立了平等、自願、公平、誠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則。
要點三:將綠色原則確立為民法的基本原則。
要點四:胎兒有權利繼承遺產、接受贈與等。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要點五: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
要點六:緊急情況被監護人無人照料,村居委會或民政部門應安排照料。 規定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要點七: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作了原則性規定。

要點八: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物權編

物權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重要財產權。物權法律製度調整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係,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製度之一。第二編“物權”在現行物權法的基礎上,按照黨中央提出的完善產權保護製度,健全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製度的要求,結合現實需要,進一步完善了物權法律製度。
要點一:加強對建築物業主權利的保護。適當降低業主作出決議的門檻,明確共有部分產生的收益屬於業主共有。
要點二:明確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要點三:增加規定緊急情況下使用維修資金的特別程序。
要點四: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
要點五:增加規定業主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
要點六:征用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
要點七:增加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開展相關工作,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要點八: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要點九:增加規定居住權。明確居住權原則上無償設立,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或者遺囑,經登記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其穩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要點十: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一年內無人認領,歸國家所有。

合同編

合同製度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製度。第三編“合同”在現行合同法的基礎上,貫徹全麵深化改革的精神,堅持維護契約、平等交換、公平競爭,促進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完善合同製度。
要點一: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要點二:完善電子合同訂立規則,增加了預約合同的具體規定,完善了格式條款製度等合同訂立製度。
要點三:完善國家訂貨合同製度 規定國家根據搶險救災、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達國家訂貨任務、指令性計劃的,有關民事主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
要點四:增加規定情勢變更製度。
要點五:增加規定物業服務合同,明確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要點六:在物業服務區內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予以製止。
要點七: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要點八:增加規定房屋承租人具有優先承租權。
要點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要點十:客運合同對“旅客霸座”“搶方向盤”等問題作出回應
要點十一:在不可撤銷的贈與情形中增加“助殘”。
要點十二: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人格權編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對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權利,關係到每個人的人格尊嚴,是民事主體最基本的權利。第四編“人格權”在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基礎上,從民事法律規範的角度規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體人格權的內容、邊界和保護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會等方麵權利。
要點一:規定“性騷擾”認定標準,即違背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要點二:規定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防止和製止性騷擾的義務。
要點三:規定人格權不得放棄、轉讓或者繼承。
要點四:規定了對死者人格利益的保護。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死者沒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經死亡的,其他近親屬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要點五:明確規定人格權受到侵害後的救濟方式。
要點六:對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係等產生的身份權利的保護,適用本法第一編、第五編和其他法律的相關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本編人格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要點七:確立器官捐獻的基本規則。
要點八:明確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要點九:禁止利用信息技術手段“深度偽造”侵害他人肖像權。
要點十: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肖像權。
要點十一:規定了隱私的定義,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隱私權的具體行為,即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要點十二:界定了個人信息的定義,其中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行蹤信息等。
要點十三:收集使用未成年人等個人信息應征得監護人同意。
要點十四:規定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負有保護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的義務。
要點十五:規定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要點十六: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婚姻家庭編

婚姻家庭製度是規範夫妻關係和家庭關係的基本準則。第五編“婚姻家庭”以現行婚姻法、收養法為基礎,在堅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則的前提下,結合社會發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規定,並增加了新的規定。
要點一:規定“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要點二:“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入法。
要點三:取消實行計劃生育相關條文。
要點四:界定“親屬”、“近親屬”、“家庭成員”的範圍。
要點五:增加規定最有利於被收養人原則。
要點六:不再將 “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作為禁止結婚的情形。
要點七: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要點八: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要點九:脅迫婚姻請求撤銷起算時間點為“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
要點十:增加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要點十一:增設夫妻家事代理權。
要點十二:“其他勞務報酬“”投資的收益”也屬夫妻共同財產。
要點十三: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
要點十四:兩種情形婚內可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要點十五:規範親子關係確認和否認之訴。
要點十六:增加登記離婚三十日冷靜期規定。
要點十七: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起訴離婚法院應判離。
要點十八: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要點十九: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按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要點二十:離婚財產分割增加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要點二十一:離婚補償救濟不再限於“分別財產製下”。
要點二十二:完善離婚賠償製度增加“有其他重大過錯”的情形。
要點二十三:符合條件的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均可被收養。
要點二十四: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隻能收養一名子女。
要點二十五:收養人需“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要點二十六: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須相差40周歲以上。
要點二十七:收養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須征得本人同意。
要點二十八:增加規定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繼承編

繼承製度是關於自然人死亡後財富傳承的基本製度。第六編“繼承”在現行繼承法的基礎上,修改完善了繼承製度,以滿足人民群眾處理遺產的現實需要。
要點一:增加規定相互有繼承關係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繼承規則。
要點二:完善對繼承人的寬恕製度。
要點三:完善代位繼承製度,即侄女、侄子、外甥、外甥女,可以代位繼承。
要點四:增加打印、錄像等新的遺囑形式。
要點五:修改遺囑效力規則,刪除現行繼承法關於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
要點六:增加遺產管理人製度。
要點七:完善遺贈扶養協議製度,明確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均可以成為扶養人。
要點八:明確歸國家所有的無人繼承遺產應當用於公益事業。

侵權責任編

侵權責任是民事主體侵害他人權益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第七編“侵權責任”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針對侵權領域出現的新情況,吸收借鑒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對侵權責任製度作了必要的補充和完善。
要點一:確立 “自甘風險”規則 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
要點二:規定“自助行為”製度。
要點三:“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明確列為人身損害賠償項目。
要點四:完善精神損害賠償製度。 規定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
要點五:完善公平責任規則。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
要點六:增加規定委托監護的侵權責任,即監護人將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的,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托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要點七:增加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召回缺陷產品應負擔被侵權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要點八:非營運機動車無償搭乘造成損害應當減輕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要點九:進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權,明確醫務人員的相關說明義務,加強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患者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保護。
要點十: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責任。增加規定生態環境損害的懲罰性賠償製度,明確生態環境損害的修複和賠償製度。
要點十一:完善高空拋物墜物治理規則。 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強調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並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類行為的發生。 
要點十二:明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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